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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输港食品须标注营养标签的情况通报
 字体 【大】 【中】 【 小】 时间:2010-05-21 15:12   作者:WTO事务科   来源:漳州国检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

 

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
漳州市人民政府WTO办公室
 中共漳州市委农办
 
出入境检验检疫信息通报
2010年第16期
 
关于输港食品须标注营养标签的情况通报
 
香港政府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《2008年食物及药物(成分组合及标签)(修订:关于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的规定)规例》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。该规例要求所有预先包装食品(规例规定可豁免的食品除外)须标注营养标签,该营养标签必须标示能量和七种核心营养素,即蛋白质、碳水化合物、脂肪总量、饱和脂肪、反式脂肪、钠及糖;以及任何涉及声称的营养素的含量。
该《修订规例》与国家卫生部2008年5月1日实施的《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》在标注要求、基本规定、某些营养数值的表达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差异。卫生部的《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》属于自愿性质,而香港的营养标签规例是强制性的。卫生部要求标示的是“1+4”,即能量值和蛋白质、脂肪、碳水化合物、钠等四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,香港要求标示的内容是“1+7”,即能量值和蛋白质、脂肪、饱和脂肪、反式脂肪、碳水化合物、钠、糖等7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。
漳州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,及时关注该法规实施情况,与贸易商加强沟通,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,避免出口受阻。
 
漳州检验检疫局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